跨境卖家注意,海关总署新规将于下月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对跨境电商有什么影响呢?下面来具体看看吧。
此前,海关总署发布了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等,公告将于6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新规的生效会对跨境电商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小编将主要内容盘点如下:
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该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若企业舱单业未按新规进行申报,其货物将会被扣留并引发大量额外费用。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熟悉的电子渠道在提交“船运指示”时提交这些新增信息。且“My.Safmarine.com”网站正在做相应的调整以符合新舱单规定的要求,调整后客户可以直接在网站上提交信息;使用 INTTRA 和EDI 的客户需将增加的数据项填写在 COMMENT 框内发送。
三、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1. 发货人代码 (为必填项)
2.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为必填项)
3.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4. 收货人名称(为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TO ORDER”)
5.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6.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7.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8.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9. 收货人的 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10. 通知方的代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11.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值得提醒的是,新舱单调整的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不会显示这些新增至舱单的敏感数据项 (收货人名称除外);舱单发送至海关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须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假如缺失必填信息,“船运指示”将不予接收,同时客户会收到邮件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的“船运指示”。
四、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根据172号令显示:
原始舱单:集装箱船应于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应于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应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预配舱单:应在报关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在海关接受主要数据传输后,集装箱船舶应在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应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而舱单系统会自动将“报文接受时间”与原始、预配舱单报文里的“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等字段进行逻辑比对,判断时间差是否符合时限规定。
若超过规定时间,系统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但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方可以入库;申请变更原始、预配舱单数据的,变更报文要转海关人工审核。并且除了17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免责情形以外,其他的 情形必须要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后才可以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