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在天猫商城一网店花了9597元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隔天,网店告知张某若需配送要补邮费9万元。因多番交涉均无进展,无奈之下,张某将该网店及天猫商城告上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上述网店履行合同,在不需要补交邮费的情况下,向张某交付3台其所购买的电视机。但该网店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法院执行人员赴外省到支付宝公司冻结该网店账户。
庭审现场,某科技公司辩称,2015年3月17日,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由于疏忽,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纠纷是因某科技公司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某科技公司。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另一方面,据法院查实的证据显示,某科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某予以拒绝合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张某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同时驳回张某对天猫商城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电话曾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联系,但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并无履行的意愿,拒不履行交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执行遇到极大阻碍。
8月4日下午,东城法庭执行人员赴浙江杭州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内存款4万余元。8月11日,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迫于执行行动的压力,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同意交付电视机给张某,并请求解封其支付宝账户。由于该款电视机已停产,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被执行人交付同价其他款电视机。8月21日,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现场交付三台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