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快递单背后的黑色产业链:知名快递公司高管涉案

发布时间:2017/7/18 13:40:37

       随着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快递所能掌握客户个人信息也是越来越多,同时让一些“有心人”发展起了快递单背后的黑色产业链。

       快递单背后的“黑色”产业链

       电信诈骗团伙高价购买快递个人信息,知名快递公司高管涉案;另有嫌疑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售卖劣质保健品、假收藏品

       如果不是网友“小何”的出现,32岁的汪媛媛(化名)还在继续着平静的生活——她在某知名快递公司荆州分公司工作近10年,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

       在“小何”的多次劝诱下,去年10月份的一天,汪媛媛打开了办公电脑,查询了“小何”发过来的数十条快递单号对应的收件人信息。身为仓管,汪媛媛有权限查询该快递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

       作为回报,汪媛媛很快收到了“小何”发来的微信红包,按每条信息两元计价。

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截至去年11月28日荆州警方找到汪媛媛,她一共为“小何”查询快递信息4千余条,获利8千余元。

       汪媛媛最初并不知道,她已被“小何”带进一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的上下游,活跃着大量像她一样的信息提供者、像“小何”一样的中间商。数量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被集散和交易后,最终将流到目的各异的人手中,甚至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出意外的话,等待汪媛媛和“小何”等人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掌握保健品药品等客户的快递员很吃香

       去年9月底的一天,有个陌生人加了汪媛媛微信,上来就发红包,她以为是骗子,直接删除了。但对方不断添加好友,汪最终通过了好友验证,对方提出要求,请其帮忙查询快递单号信息。

       汪媛媛的丈夫费元峰(化名)告诉记者,他们最初有些担心,但对方反复告知“查别人的身份信息不是违法的,不会出什么事情,一个月可以赚一两万块钱”,在对方的反复劝说下,他们动心了。

       此人自称“小何”,从10月初开始,“小何不断通过电子邮箱将汪媛媛所在快递公司的一批快递单号发过来,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汪媛媛在内部系统中输入单号,查询对应的收件人电话号码等信息,再将查询结果拍照发给“小何”。

       费元峰说,截至11月底案发时,他们一共为“小何”查询过28次,共计四千余条信息,往来邮件都保存在电子邮箱里。每次查询完,“小何”就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的方式将钱款转过来,每条作价2元,他们共因此获利8000余元。

       汪媛媛曾告诉丈夫,自己感觉“小何”像是本公司同事,因为他对公司内部的一些操作流程非常熟悉,但她并没有去核实过。

汪的感觉是对的,“小何”的真实身份是该快递公司河北保定分部的快递员杜其斌(化名)。

       5月9日,记者在荆州市某看守所见到了27岁的杜其斌,他告诉记者,自己已经在该快递公司工作3年多,在快递员里算比较资深的,公司照顾老员工,将一些长期大量发货的客户分配给他,其中就包括一个销售收藏品的电商商家。

       杜其斌说,在快递员群体里,有销售保健品、收藏品、药品等大客户资源的快递员很吃香,会有人找上门来,希望能够通过他们获取这类商品的购买者的信息,“最重要的是手机号码”。

       杜其斌虽然每天上门取件,但他并不能看到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他解释,销售保健品、收藏品等的商家也深知顾客信息的重要性,为了防止竞争,他们会自行批量打印快递单,快递单上的收货人电话用星号隐藏起来,上门取件的快递员无法看到,只有当包裹抵达派送环节,负责派送的快递员通过扫描条形码才能看到收货人的电话。

       因此,杜其斌虽然掌握着大量的单号,但要想获取最关键的电话号码,他还需要其他人的帮助。

       根据该公司的规定,只有管理岗位的人员有权限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快递信息。杜其斌告诉记者,他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录,随机联系了多名各地同事,提出有偿查询收货人电话号码的要求,大部分人拒绝了他,但也有河北、内蒙古、湖北等地的四五个人同意了,其中就包括汪媛媛。

       快递个人信息被虚假纪念品诈骗团伙利用

       汪媛媛等人查询出来的个人信息不会在杜其斌手中多做停留,他会迅速将其转卖出去。他有几个固定的买家,“听说是卖纪念品的”,但他称不知道对方销售的商品是否合法。

       2016年11月,荆州市沙市区解放路派出所对辖区内汪媛媛所在快递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了仓管汪媛媛频繁登录公司内部客户信息系统、批量查询大量客户快递单号信息这一异常情况。

       顺藤摸瓜,继续调查过后,杜其斌和他的买主们也进入警方视线。今年2月,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荆州警方分赴河北多个地市,一举抓获13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犯罪工具手机40多部,电脑10余台。

       荆州警方介绍,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多人涉嫌利用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销售假纪念品、伪劣保健品等等。

       侦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名为“话术”的两份文件,俨然是一套通过打电话来推销虚假收藏品的详细“剧本”。进行电话营销者号称是“中国收藏家协会”北京总部的业务拓展部经理,正在组织一次大型藏品拍卖回收活动,他们先期启动了该省份的藏友资料库,并“随机抽取了幸运客户”。

       在这份“话术”中,犯罪嫌疑人声称向“幸运客户”发放一单由“人行行长特批”、“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亲自见证”的人民英雄纪念金条,“有极高的纪念价值和极大的升值空间”,在全省只有8个特惠名额,中奖者只需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即4980元即可获得。

       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还进一步保证,在即将举办的大型藏品拍卖回收会上,国家会负责回收这单藏品,回收价至少是49800元,而且“根据报价师私下透露”,这款藏品的市场价会在6万元以上。为了获取信任,犯罪嫌疑人“恳请”电话那头的潜在客户帮自己也捎一套,等“国家回收”以后,再把回收款给自己,“定会重重答谢”。

       荆州警方介绍,这种通过电话营销虚假收藏品的行为已涉嫌诈骗。在河北定州等地,此类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记者检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份今年3月16日裁定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以来,在河北定州,郑某、高某等多名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客户信息”,之后冒充“中国收藏家协会”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受害者,以高价收购收藏品为由,让受害者交纳好处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骗取大量现金。判决书中认为,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述多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媒体报道,河北定州女子王某自2013年起冒充某知名收藏公司员工,打电话向多人推销熊猫金币、十二生肖金币、第三套人民币等多项虚假藏品,获利丰厚,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而王某进行电话诈骗的前提就是从另一名犯罪分子手中购买多份客户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

       办案民警表示,近几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起到了为虎作伥的作用,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更精准的信息,让诈骗活动更具针对性。

       快递公司片区区域经理参与其中

       杜其斌告诉记者,他从汪媛媛等人手中以每条两元的价格收购个人信息,再以每条四元左右的价格转卖出去,他从中赚取差价。后来,他不满足于只查询自己收快递时掌握的快递单号,还通过网络购买更多的单号,查询出详细信息后再行卖出。

       杜其斌说,快递单个人信息的价格高低不等,“越新鲜的信息价格越高”,快递发出后三到五天内的个人信息最受欢迎,他转手卖出时能卖到四元一条,而半个月以上的信息就“没人要了”,打包价每条只能值几分钱。他解释,时间太久的单号,有可能已经被其他人使用过了,这样就不值钱了。

       警方掌握的“价格表”显示,一条“新鲜”的快递单号卖价1-2元,而一条信息完整的快递单号能卖到5-10元,不新鲜的快递单号则按照批量打包销售。

       办案民警分析,“坐在办公室里点点鼠标就有不菲收入进账,对于扮演一手数据源头角色的人来说,钱来得太过容易。正是这份轻松的“快钱”,让许多人铤而走险,甚至连快递公司高管都牵涉其中。在民警抓获的涉案人员中,35岁的李翔(化名)是杜其斌所在快递公司片区负责系统监管的区域经理。

       李翔交代,自己作为片区管理人员,职责之一就是公司的安保工作,负责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

       但这位管理者显然没有恪尽职守。他不仅没有及时制止杜其斌买卖客户信息的行为,还自己做起了买卖客户信息的生意。

截至案发,李翔给两个朋友张某和田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近万条,获利逾万元。

       被警方抓获后,李翔后悔万分,作为公司管理人员,他原本有几十万元的不菲年薪,现在为了一点小钱触犯法律,人财两失,他深感“因小失大”。

       新司法解释出台打击此类犯罪于法有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列举以外的个人信息还有很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要件特征,准确作出判断。”

       对于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对于那些购买个人信息搞推销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上述案件的犯罪分子仅被判处10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犯罪分子或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杜其斌对记者说,自己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警察找上门以后,他一开始以为“顶多拘留几天就完事儿”,没想到触犯了刑法。他十分后悔。

       北京统理律师事务所王红军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由于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确存在量刑偏轻的情况。此次司法解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予以明确的列举,并且非常明确地界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些内容,不仅能威慑之前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之后的刑事判决罪责刑的一致性。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助于司法机关侦查和审判,对于打击当前社会广泛存在的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构建和谐社会都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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