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有哪些?快递暂行条例6大关键要点必看

发布时间:2017/7/26 15:43:51

       7月24日,《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从发展保障、经营主体、服务、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快递业作了明确。

       意见稿对快递实名制、消费者信息安全等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意见稿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赔偿。

       快递投资者、快递专家赵小敏告诉记者,距离上一次修订《邮政法》已经过去五年,相关监管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如今飞速发展的快递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快递暂行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下面是记者梳理的征求意见稿六大关键词。

       [合法身份]快递三轮车需统一编号、标识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对此,杨达卿认为,意见稿明确提出对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规定,意味着快递电动三轮车将有合法身份,可以合法上路。此外,意见稿对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等管理,意味把北京市去年对快递三轮车管理经验推广,并上升到国家行政法规层面。

       2016年,深圳、郑州等地禁电限摩给快递三轮车上路权带来冲击。

       [实名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意见稿对快递实名制作了进一步明确。

       意见稿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意见稿明确,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2015年11月1日,国家邮政局规定实行“快递实名制”。2016年6月1日起,快递实名作为国家行业标准正式开始施行。2017年3月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关于加快全国邮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但在现实操作中,快递实名制的推进困难重重。

       据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冯力虎7月11日介绍,国家邮政局将采取“总对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共享,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实现实名收寄信息化全覆盖。

       7月25日,百世快递在《告客户书》中表示,即日起,百世快递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实名收寄信息化进行升级。按照实名收寄方案要求,百世快递业务员/网点在您寄件的时候会开箱验视,并请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系统读取,恳请您的理解与配合。

       [网点管理]快递企业停摆应提前10日向社会告知

       由于加盟制快递公司对分公司和网点的掌控力有限,时不时就会曝出快递网点“瘫痪”导致快件滞留的消息。

       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出现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时,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信息保护]快递企业出售、泄露用户信息最高可罚款10万元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意见稿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时,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近日,据国家邮政局网站消息,国家邮政局近期研究起草《快递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列出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可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其中,从业人员贩卖、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者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累计500条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年度信用评定得分为零分,直接列为失信个人。

       [处罚]冒领、私自开拆等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保险]延误快件可获赔偿,国家鼓励开发相关险种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快递专家赵小敏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此举将降低消费者的索赔障碍,具体险种包括突发灾难险、意外损坏险等,若企业有投保,因天气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据悉,一些保险公司目前已开设相关保险。

       赵小敏认为,意见稿《快递暂行条例》正式颁发实施后,将强制提升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同时或助推快递服务价格的上涨。

       《征求意见稿》一共是八章四十六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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