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81号),要求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下称发卡行)8月21日前需要完成接入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下称银行卡管理系统)的联调、验收和试运行等相关工作。
通知称,外汇局将于8月21日至31日期间开展银行卡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各发卡行均应按照15号文规定和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要求,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外汇局表示,此通知是开展早已部署的例行工作,跟当前的外汇形势无关,更不涉及现有外汇管理政策的实质改变。
15号文规定指的是外汇局在今年6月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要求自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外汇局称由于当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此举是为了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据统计,2016年境内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年底公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银行需上报对大额跨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现金或转账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1万美元的外汇交易。
因此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外汇局将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外汇局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上述通知还称,发卡行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的发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9月1日起应暂停其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直至履行义务。而9月1日以后新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也应在具备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通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