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上的回答有著作权吗?知乎上的回答是不是作品?如果你对这点有疑问,下面这个案例就能给你一个最准确的答案。
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某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后发现该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故将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先生、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停止侵权,与被告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原告辛先生称,他于2016年11月24日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享有著作权。2017年,他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所上传的播放量超过1400万次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都和自己发表的权利作品一致,该视频也在腾讯网、优酷网进行了上传。
他了解到,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的。辛先生认为,二者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要求删除在优酷网上的被诉视频,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但被告新片场公司、王先生辩称,权利作品属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其不认可辛先生为该作品作者,另外索赔额过高。另一被告微梦公司则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被诉视频已及时删除,该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辛先生的文字回答在文字内容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列举的文字作品。从辛先生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其为权利作品作者。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均包含“男生坚持每天削一个苹果送给女生”等情节,且各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属具体的独创性表达。被诉视频由画面、台词等动态影像表达组合而成,出现权利作品中不存在的情节,但不足以影响法院认定二者在上述情节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权利作品发布时间较早,王先生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不过,法院认为微梦公司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故此,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海淀法院的尹斐、洪嘉君认为,权利作品字数虽少,但通过一系列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在文字内容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且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列举的文字作品。在认定两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时,应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完全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个作品,即使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构成抄袭。因此,法院首先论证了此案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随后考察了被告具备接触权利作品可能性,最后结合被告无法证明被诉视频系独立创作这一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