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是今年3月正式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还有机会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据悉,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法新规,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吧。
三类个人破产程序
其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以上就是深圳个人破产法新规,三类个人破产程序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